第一條 為保證天府商品交易所(以下簡稱“交易所”)交割業(yè)務的正常進行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及交易所相關規(guī)則,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交易所、交易商、指定交割倉庫、指定提貨點、指定結算銀行以及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細則。
第三條 協議交割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按照自行協商約定的貨物交收時間、交收方式、交收地點、貨款支付等事項辦理交割的交割方式。
第四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自合同約定交割日起可共同提出協議交割申請。交易所在收到申請30分鐘內對協議交割申請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。協議交割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后,不得撤銷。
第五條 協議交割分為委托協議交割和自行協議交割兩種形式:
(一)委托協議交割: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辦理貨物交收并通過交易所結算貨款;
(二)自行協議交割: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辦理貨物交收和貨款結算。
第六條 委托協議交割流程:
(一)買賣雙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請辦理委托協議交割,并明確約定貨物的指定交收日期,即指定交貨日期;
(二)交易所釋放賣方交易保證金,凍結賣方交割保證金。釋放買方交易保證金,計算買方交割保證金轉為貨款并凍結,通知買方交易商補足剩余貨款;
(三)買方交易商應在指定交貨日期前補足剩余貨款至交易所結算賬戶,否則視為違約。交易所凍結買方交易商全額貨款后,通知買、賣雙方交易商辦理交貨;
(四)賣方交易商接到交貨通知后,應不遲于指定交貨日期向買方交易商交付貨物,否則視為違約;
(五)買方交易商收到貨物后,應當對貨物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。若買方對交割商品數量、質量無異議,須在交易系統(tǒng)內進行收貨確認。指定交貨日期后的第五個交易日15:30為買方交易商最遲的確認收貨時間。買方交易商在最遲確認時間前未提出異議或未在交易系統(tǒng)內完成收貨確認,均視為買方交易商已確認收貨無誤。交易所不遲于買方交易商確認收貨(包括本細則規(guī)定的視為買方已確認收貨的情況)后的次交易日釋放賣方交割保證金,并將80%的貨款劃轉至賣方交易商賬戶;
(六) 賣方交易商開具符合要求發(fā)票的最遲時間為指定交貨日期后20個交易日內,超期視為違約。買方交易商收到發(fā)票后2個交易日內,須在交易系統(tǒng)內進行發(fā)票確認。買方交易商在最遲確認時間(指定交貨日期后第22個交易日)前未提出發(fā)票異議或未在交易系統(tǒng)內完成發(fā)票確認,均視為買方交易商已確認收到符合要求的發(fā)票。
(七)買方交易商確認發(fā)票(包括本細則第六條第(六)點規(guī)定的視為買方已確認發(fā)票的情況)后,交易所將剩余20%貨款劃轉至賣方交易商賬戶;
(八)買賣雙方交易商發(fā)生數量、質量、發(fā)票異議的,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交割貨款結算時間順延至異議處理完畢,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達成一致的處理結果或司法判決結果執(zhí)行。
第七條 自行協議交割流程:
(一)買賣雙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請辦理自行協議交割;
(二)交易所釋放買賣雙方交易保證金、交割保證金、貨款等,通知買賣雙方自行辦理交割;
(三)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貨物交收和貨款結算。
(四)自行協議交割的發(fā)票開具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辦理;
(五)買賣雙方交易商發(fā)生數量、質量、發(fā)票異議的,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交易所可協調雙方協商處理,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。
第八條 參與交割的買賣雙方交易商應交納交割手續(xù)費。交割手續(xù)費標準見上市交易商品的公告。
第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(guī)定的,交易所按有關規(guī)定處理。
第十條 本細則由天府商品交易所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